复习重点(6)

时间:2009-12-01 09:30来源:未知 作者:一村一 点击:
六十五、土地登记\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的概念:(P162、P163、P164)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

六十五、土地登记\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的概念:(P162、P163、P164)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凹上,同时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土地整理是以工程技术手段及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对土地利用环境的改善,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占用现状进行调整与治理,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的措施与手段。
六十六、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特征:(P170-171)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的性质与特征:(1)义务教育的全民性(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4)义务教育的强迫性(5)义务教育的公共性
六十七、我国人口的现状:(P174-175、)(1)人口绝对数量大(2)人口增长速度快(3)人口素质低(4)人口分布严重不均衡。
六十八、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要求:(P176)
(1)“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是指在法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
(2)“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指为有效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国家提倡小家庭规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夫妻”,含义为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也就是说公民应当依法结婚后再生育子女。
(3)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行计划生育条例(规章)根据本地实际,规定了若干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具体条件: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 的;农村一对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经鉴定第一个孩子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等。
(4)关于第一款第二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是授权性规定,即本法规定国家基本生育政策,各地在此原则指导下,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实际情况以及人口发展状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关于第二款,“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各少数民族人口自然发展的实际情况,遵循中央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的精神,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全社会整体的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目标来考虑,制定较为灵活多样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
六十九、村民自治的特征:(1)村民自治的参与性特征(2)村民自治的自治性特征(3)村民自治的直接性特征(4)村民自治的时代性特征(P180-181 )
七十、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1)民主原则(2)自治原则(3)法制原则(4)党的领导原则(P181)
七十一、.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1)选举权:推选权、提名权、举报权、罢免权(2)决策权:知情权、提议权、决定 权(3)管理权:对管理者的选举权、教育权、服务权、调解权(4)建章立制权:(5)监督权:村务监督权、查询权、反映权、审议和评议权、批评和建议权(P181-183 )
 
(编辑:一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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